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a。
委托代理人翁a,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