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师某,株洲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付某乙(系原告付某甲的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被告杨某的堂兄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被告杨某的堂兄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付某甲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付某甲承担。
审判长文米娜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黄显家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