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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泉江,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云南省马关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成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于2001年10月1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鹏。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自2005年起原、被告分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均自愿与对方离婚;

二、小孩王某鹏由原告黄某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用;在原告黄某抚养小孩期间,被告王某对小孩享有探视权,原告黄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成春林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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