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蒋某之妻。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公务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住所地双牌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湖南省永州市人,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职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刘某甲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刘某甲以被告刘某乙愿与二原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刘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蒋某、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成春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