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汉族,双峰县X乡。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骆某,女,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端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寄希、宋端仁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个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胡端梅
人民陪审员李坚持
人民陪审员宋端仁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