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某,小学文化,农某,住(略),
辩护人杨某,男,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某,小学文化,农某,住(略)。
辩护人朱某乙,男,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朱XX以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朱XX与被告人朱某甲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朱XX对被告人朱某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朱某甲的刑事诉讼。
本院认为,自诉人朱XX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朱某甲的刑事指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朱XX撤回对被告人朱某甲的刑事指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良权
审判员熊志红
人民陪审员李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柴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