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诉某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

原告李某诉某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全友、被告人何某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10月13日被告出具欠条欠其现金款x元整,当时称一个月付款,到期后被告未付。诉某:判决被告清偿借款x元。

被告辩某,原告从事建筑行业,2003年至2008年,我在原告承建的光山县X区、东城九州花园、半岛国际城承包墙体内外粉刷、外墙贴砖等工程,完工后,除紫水小区帐结算付款外,双其他方帐未结算的情况下,我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还应支付我款待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3年至2008年,原告李某承建光山县X区、东城九州花园、半岛国际城部分商品房工程。期间,被告找原告干活,后原告同意将自己承建的上述三个小区的墙体内外粉刷、外墙贴砖等工程包给被告承建,竣工后被告向原告催要工程款,因原告当时无款支付全部工程款,便从半岛国际城应得的工程款中开出15万元房价款抵付被告工程款(半岛国际城被告购有一处房屋),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到李某现金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009年10月X号。”之后,原告李某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为此,原告起诉某提前述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何某出具的欠据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据,庭审中予以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某双方还有帐未结算,原告还应支付未结算的工程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以后双方可以据实结算,但不影响本案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偿付原告李某款人民币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钢

审判员饶祖德

审判员王骁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