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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胡某、x某文、x某梅、x某豪与黄xx、朱xx、郴州xx某力混泥土有限公司、谢xx、陈xx、雷x、xx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中华xx某产保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原告胡某

原告x某文

原告x某梅

原告x某豪

被告黄xx

被告朱xx

被告郴州xx某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谢xx

被告陈xx

被告雷x

被告xx某产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阳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xx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某公司

负责人黄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胡某、x某文、x某梅、x某豪与被告黄xx、朱xx、郴州xx某力混泥土有限公司、谢xx、陈xx、雷x、xx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中华xx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朱xx某有的无牌水泥搅拌车和被告陈xx某有的湘x号中型自卸货车,或查封、冻结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胡某、x某文、x某梅、x某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朱xx某有的无牌水泥搅拌车和被告陈xx某有的湘x号中型自卸货车,或查封、冻结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雯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赵某敏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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