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潘某忠、鲁某某与被上诉人光山县X组,被上诉人潘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X组。

被上诉人潘某

上诉人潘某忠、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光山县X组(以下称村X组),被上诉人潘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某某兼鲁某某代理人,被上诉人潘某,兼村X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84年4月1日村X组与鲁某真以鲁某某、鲁某某名义签订一份合同,内容是该村X组荒地1.5亩承包给鲁某某、鲁某某,每年交承包费6元,承包时间从198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承包者在承包时间内育树种植一切收入归鲁某某、鲁某某所有,合同上面只有鲁某某、鲁某某父亲鲁某真和时任生产队长鲁某先各盖一枚印章,村委会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该土地上栽了部分树木,直到2007年因经营石矿的个体老板要在该承包土地放莹石渣,村X组收取费用x元已被全体村民分配,二原告认为其父1984年4月1日代表其兄弟二人与鲁某小队签订的合同期限是30年,合法有效,土地出租收益x元应归个人所有,双方协商不成,引起诉讼。原二审期间,二原告举证在签订诉争合同之前,由鲁某村X组的诉讼代表人潘某端执笔,书写过二份合同草稿,一份草稿合同期是20年,一份是30年,意在证明该合同是真实的。因潘某端不认可此两份草稿是其所写,经二原告申请,中院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合同草稿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一份草稿系潘某端所写,一份草稿不是潘某端所写。重审中原告提出承包费已在承包诉争土地时为村X组看水塘几年的费用抵交承包费,但没有书面证据证实,被告亦不认可。

原审认为,农村X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承包的收益应归全体村民所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1984年4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订立合同的甲方为鲁某小队,乙方为鲁某某、鲁某某,但只有当时鲁某小队队长鲁某先和原告父亲鲁某真盖章,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合同签订时二原告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二原告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且合同签订后二原告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证实按合同约定交承包费。因此二原告与被告潘某村X组X年4月1日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给付x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宣判后,鲁某某、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鲁某某、鲁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主要是:1、原审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二上诉人虽已成年,其父亲是完全可以代理的,即使没有授权,也构成表见代理。2、合同是否生效并不以一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不能因上诉人未提供交承包费的证据而认定合同无效。3、适用土地承包法18条是对法律的误读。土地的收益应归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某某、鲁某某父亲鲁某真与被上诉人鲁某村X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经鲁某某、鲁某某二人认可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的一切收益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未接约定交纳承包费,因其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被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鉴于鲁某村X组已将承包给上诉人的土地收回挪作他用,二上诉人又移居外地,继续履行合同即不方便,也无必要,故应终止承包合同,鲁某某、鲁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鲁某村X组退还上诉人承包期内土地收益款x元。

三、驳回鲁某某、鲁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0元,鲁某某、鲁某某承担100元,鲁某村X组承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鹏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