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幸某,男,。
被告肖某,男。
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受理了原告幸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幸某诉称:2006年11月14日被告肖某因投资煤矿需要资金,以苏亦飘的名义向原告借款x元,后来被告肖某又到原告处借款x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肖某总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立即偿还借款x元、利息x元,共计x元。被告肖某辩称,借款属实,被告也愿意偿还,但是现在经济困难,清宽限还款期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自愿偿还原告幸某借款x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每季度还x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
二、原告幸某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幸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尹堂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O一0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何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