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23岁,住(略)。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苏仙区人,住(略)。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2007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伙搞煤场,由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份0.4股,每年年底分红,被告保证原告的投资不亏本,如有亏本由被告负责,并约定原告若发现煤场经营有问题可退出股份。2007年底,原告未见分红并要求退出股份。2008年2月底被告返还原告4700元投资款,尚欠原告x元,之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酿成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于2008年5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罗某x元。
二、原告罗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元,由被告袁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4月11日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鹏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