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2011年8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伙同陶某(已判刑)等人,在(略)开设赌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聚集几十人进行赌博。2011年8月5日,被告人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被告人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艾某供述、证人陶某、陈某证言、被告人年龄证明、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