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傅旺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