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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新,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m泉路安居X栋三单元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某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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