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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与王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游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敏剑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经下简称人民财险郴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3日7时许,原告聘请的司机李某驾驶原告所有的湘x号长城牌汽车行驶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Xkm+300m路段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湘x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湘x乘车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郴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委托郴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x元。被告王某驾驶的湘x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民财险郴州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因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游某的车辆损失费x元,由被告王某承担x元,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承担5380元,此款限被告王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游某;

二、原告游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64.5元,由原告游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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