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5年9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城固县纪委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惠珉,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某某,男,生于1967年6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玲,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1993年,城固县在拓宽博望镇X路时,依法征用了原属城固县电影院的部分房产,修建了X号、X号商住楼。1995年6月2日,城固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8、X号楼之间规划一条3.75米宽的消防通道。同年9月,上诉人张某某购买了X号楼一楼门面房一间。1995年11月1日,城固县电影院与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电影院借用张某某的东山墙外皮安装大门,如需要时电影院无条件拆除。2005年,城固县电影院改制时,将房屋产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寇某某(消防通道的土地使用权确定在寇某某名下)。后寇某保在该房地基上建起了一幢座东向西的商贸楼,其北外墙与张某某的门面房南外墙相对。2008年后双方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经过诉讼寇某某拆除了安装在张某某东山墙上的大门、拆除了消防通道上台阶。2009年7月,张某某以寇某某新安装的大门、迁移水表对其房屋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由被上诉人寇某某给付上诉人张某某经济补偿费5000元,双方之间不得再因相邻关系发生任何纠纷;
二、上述款项限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付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上诉人寇某某自愿负担,其余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持据到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