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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诉张××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鲍×。

被告张××。

原告鲍×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四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月24日,被告向其借款6,000元,后被告仅归还1,000元,余款迟迟未还。其多次讨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目前经济困难,暂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同年2月底归还。嗣后,被告仅归还1,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在履行期满后未还清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余额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鲍×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四齐

书记员徐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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