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村XX号。
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XX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凌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凌XX负担。
审判员李伯成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