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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xx、临武县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杨xx

被告临武县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某。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xx、临武县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纠纷已在交警部门得到了合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李某与被告方的民事纠纷已通过交警部门处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与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为51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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