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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曾用名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谎称自己的表哥认识中平能化集团七矿矿长,能够买来七矿棚户区改造的便宜房子,并伪造本市X区购房合同两套(一套是南团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一套是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和相关收某收某交给被害人郭XX,后发现自己伪造的两套房子已经有人居住,就将当时没有人居住的南团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实际户主为黄俊清)和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实际户主为张某)卖给被害人郭XX,并不让被害人声张,骗取被害人郭XX两套房款共计16.2万元,事发后,被告人苏某退给被害人购房款4.9万元。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购房合同、收某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谎称自己的表哥认识中平能化集团七矿矿长,能够买来七矿棚户区改造的便宜房子,并伪造本市X区购房合同两套(一套是南团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一套是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和相关收某收某交给被害人郭XX,后发现自己伪造的两套房子已经有人居住,就将当时没有人居住的南团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实际户主为黄俊清)和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实际户主为张某)卖给被害人郭XX,并不让被害人声张,骗取被害人郭XX两套房款共计16.2万元,事发后,被告人苏某退给被害人购房款4.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某供述与辩解:2008年4、5月份时我认识了来电厂拉灰的李怀兴,知道他是湛河区莲花盆的,他具体叫啥我也不知道,他给我说有两套房子在南团小区,我说你有两套房子卖卖不挣点钱,他说你找个家吧。我就给我老乡郭XX说了。郭XX也想买,我给怀兴说了,怀兴说你不让他交点定金。2008年的5月至七月间,交了二万六千的定金,我说给你弄了了,你不给意思意思,怀兴说给吧给你二千多元钱,他给了我二千四五百元,我说我给人家打的有条,你不给我出个东西,怀兴说,我把购房合同给你你给他,他给了我购房合同,我把购房合同给了郭XX。购房合同上有公章啥都有,开始说的一套房子,我把购房合同给了郭XX以后有三四月,郭XX的丈夫陈XX说有没有了,给咱哥也弄一套,我给怀兴说还有没有了,怀兴说有,你不先交点定金,我给郭XX说了,郭XX给了我五千元我交给了怀兴。郭XX第一套房子给了我九万元,我使了二万多,剩下的给怀兴了,第二套给了六万七千元,我使了二万多,剩下的给怀兴了,郭XX共给了我x元,我总共使了四万三千五百元,这些钱我平时用了,房门钥匙也是怀兴给我的,怀兴也没给我说房子是在哪弄的,他说他认识七矿的人。房门的钥匙也是怀兴给我的。

2011年2月26日供述:我说的李怀兴这个人就不存在,这一点上我说了假话,当时我想推卸责任,所以就编造了这个人,我与陈XX的老婆是老乡,我想为他家买套便宜房子,后来没有办成,我就伪造了两套南团小区的房子手续给了陈XX,骗了他们十几万元。我退给了陈XX4.9万元,剩下的都花了。还有我说的老表是假的,他是我们永泰小区的门卫王某X,我让王某X帮忙欺骗陈XX,我说让他帮帮我,事后给他三、五千块钱,他为我打电话后我没有兑现我的承诺,只给他了两包帝豪烟和20元的话费。他应该知道我是在骗人,何况我让他打个电话就许诺给他几千元钱,任何人都应该想到不正常。

我共卖给陈XX两套房子,我给陈XX的购房合同和实际的不一样,是因为当时看合同上的两套房子没人住,就以这两套房子伪造了购房合同,谁知道这两套房子的住户分过房后就入住了,没有办法就在同一单元找了没有入住的房子给了陈XX,所以和合同上的不一样,我共收某陈XX16.2万元,分四次写了收某,一张某8.7万元,一张某6.5万元的收某,还有两张某5000元的收某,房子被真正的房主收某后,我退了陈XX4.9万元。李怀兴是我编出来的名字,根本就不存在,我让永泰小区的保安王某X冒充过李怀兴给陈XX打过电话,李怀兴的保证书是我写的。

2、被害人陈XX的陈某:2008年4月份因棚户区改造,我家也没有住处,正想买房子,苏某到我家说,他表哥认识七矿矿长能开后门给我们买房子,我们也同意了他就跑着给弄房子,给了他一万元定金,他陆陆续续要走了两套房子的钱,一套是九万七千,一套是六万五千,共计十六万两千元,中间还给他近一万元的好处费,2010年三、四月份他给了我两套房子的钥匙,是南团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一套是X号楼X单元X楼东户,2010年7月26日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主出现了,说是他家的,并且拿出了真正的购房合同,是七矿房产科的人一块去的,我们知道是受骗了,就给苏某打电话,苏某说是退给我们钱,但一直也没有给钱,又过了10来天,另一套房子的真房主领着七矿房产科的人去了,两套房子都被要走了,我们知道是受骗了,找苏某要钱,苏某给我们退钱但一直没有退。苏某我的有收某条、条子上写的收某数与我们给他的不符,还有两套房子的假购房合同,别的没啥。

2009年4月份苏某着郭XX(陈XX妻子)去南团小区看房子,当时房子没有完工,他领着到一栋楼的X楼东户,说是准备给我们的,他表哥还有另外一套,后来给我们的房子不是原来看的房子,苏某我们看的那套给他表哥的亲戚了,就把另一套给我们了。我们从来都没有见过苏某表哥,钱都给苏某,2008年苏某表哥给我打电话,我在电话里说了几句感激的话,他说都是自己人,不用感激,他的电话是(略),说请他吃饭,他说忙没有时间,到2010我们买第一套房子前苏某表哥又给郭XX打电话让把剩下的几万元钱都交给苏。南团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购房合同是2009年底给我们的,钥匙是2010年3月份给我们的,苏某着我们进了房间,用钥匙开的门。第二套房子是我妻哥需要买房子,苏某供了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我妻哥就又给了苏某六万多元钱入住了,后来房子收某后我们找苏某情况,苏某房子收某是他表哥干的,苏某让问问什么,说过几天解决好,这是2010年7月份发生的事,后来我还打电话给苏某表哥问他,他说他在外地,等回来了再说。后来苏某解释收某房子的是他的表哥的亲戚,当时他表哥答应给他们,后来他的亲戚不愿意生气了,再后来苏某就不见我们了。我小名叫陈某毛。

3、被害人郭XX(陈XX妻子)的陈某:我共收某苏某给我购房合同两份,收某12份,李怀兴写给苏某的保证书一份,领房条一份,以上手续已将复印件交给公安机关。我一共给了苏某x元。

苏某给我们的房子和合同上的房子不一致,我问苏某为什么不一致,苏某让我们吭声,说是开后门的房子,怕被别人知道,我们一共给了苏某16.2万元,苏某给我们写了四张某子,我都提供给你们了。后来苏某分两次退给了我4.9万元。2008年4月18日900元的收某和2009年8月11日2.6万元的收某都在16.2万元里包含着,苏某给我的收某的钱数和我说的对不上主要是因为他说这是他表哥办的,中间要有好处费,当时我想只要能买来房子,给好处费也是应该的,所以和我说的16.2万元的数额对不上。

4、证人王某X证言:(略)是我的手机号,这个号我从2004年一直用到现在,苏某找我让我帮他打电话,说是给我几千元,我也没有当真,打电话后他也没有给我钱,我真的不是为了他的钱才给他打的电话,他说他的房子卖给了伙计,不好意思说钱的事,让我打电话催要,我是为了他说的这些话才为他打电话的。是以他老表的身份打的电话,用的是我的手机,对方电话号码是苏某给我,是让我给对方的人要房子钱,我打了两次电话都是要钱的,两次打的电话号码也一样,后来这个电话是个女的还给我打电话说要请我吃饭,谢谢我帮忙,我说你别请我,因为我心里明白,我心中有愧,我觉得那房子有问题,苏某骗人家了,后来这个女的还给我打电话说买苏某的那套房子锁芯被人换了,我说我不知道,有事问红卫,后来他打电话我就不接了。我没有见过苏某的房子,他老是说他有房子,我就相信了。

5、证人王某某证言:郭XX是我丈夫郭章峰的亲妹妹,我和郭XX因为卖房子的事被苏某骗了,我是通过郭XX买的房子,我给了陈XX8.9万元,后来说是被骗了,我们就从房子搬走了,房子是南团小区X号楼三单元X楼东户。

6、证人崔XX的证言:2010年7月份,在南团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一套房子发生纠纷,我们房产科的工作人员去过,因为这套房子是分给我们矿上工人张某的,后来发现被别人占了,还简单装修了,问他们怎么分的房子,他们说买别人的房子,我们告诉他他们这套房子是矿上分给张某的,他们不肯搬,后来西市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他们才搬走。南团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子的情况我不知道,没有人来找过我们房产科,我们房产科没有王某这个人。

7、证人邵某证言:我现在住的房子是我表格黄俊卿的,他是七矿洗煤厂的工人,我表哥分到房子后半年时间都没有来过,是2009年分的房子,到了2010年6月份的时候他发现房子被别人安了防盗门,他进不了门了,就报警,后来警察来了也敲不开门,再后来我们就在七矿和西市场民警的见证下换了锁芯,把门打开进去了,入住后两个月,有两个中年男女来到我家说是他们买的,我让他拿手续,他们说有手续,就是不拿出来,他们走后就再也没有见到过。

8、证人张某证言:我住的房子是南团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是我小女儿张某的房子,中间我发现我的房子被一家人住了进去,并更换了一个防盗门,我就问那家是怎么回事,他们说是买别的房子,七矿房产科的就给他们解释房子是分给我女儿张某的,后来他们就搬走了。

另有被告人苏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苏某给被害人郭XX的购房合同及收某、、收某、领房条、被告人苏某伪造的平顶山煤业集团七星公司收某、真实房主刘少文、宛金宪的购房合同、无违法犯罪的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七矿房产科出具的证明等在卷证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苏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陈某丽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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