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5月30日因交通肇事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屈某某,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持B1证驾驶车牌为湘x号重型货车沿省道2305线由慈利县X镇往慈利县X乡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慈利县X村路段时,因装载货物超高致使车货箱挂住横跨公路的电线电缆并将公路边的电信电杆挂断,致使正在电杆上作业的被害人唐XX坠地身亡。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尽力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王某报警电话记录、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人杨某、涂某、吴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死因结论书,安葬协议书及赔款领条,被害人父母及妻子的谅解意见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机动车装载货物超高行驶,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屈某某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合,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施琦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