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罗某于2011年6月13日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霍某所有的霍某大沙场(户名为经营负责人朱昌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帐户(略)的银行存款x元。案外人朱昌福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帐户(略)系其个人帐户,与被告霍某的霍某大沙场无关,要求本院解除对其个人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朱昌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朱昌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帐户(略)的银行存款x元的冻结。
审判长李伯成
人民陪审员霍某华
人民陪审员潘琼程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