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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海交通肇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7时25分许,被告人秦某驾驶苏x号商务车沿沪陕高速公路行至1032KM+200M处北半副时,遇桥面结冰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后与道路护栏碰撞后冲出道路X路边沟内,造成乘车人吴群林、卢凯当场死亡,乘车人吴某婷、冯某义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部分损坏。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认定,秦某负事故的全某责任。案发后,驻马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后,派员赶到现场,将正在现场清理死伤者物品的秦某带到泌阳县交警大队进行询问,秦某如实供述了其驾车肇事的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卢某、吴某林的亲属经济损失各40万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婷经济损失8万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义经济损失1.8万元。同时被害人吴某婷、冯某义均自愿放弃伤残等级鉴定。现被害人卢某、吴某林的亲属及被害人吴某婷、冯某义均表示谅解被告人秦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协某、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某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协某达成赔偿协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同时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红宇

审判员耿梅红

代理审判员王纪锋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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