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五强溪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五强溪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欠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法支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五强溪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x元,并于2011年4月28日自动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规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法支字第X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某龙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