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谭XX,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者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原告谭XX与被告张XX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大女儿张X及小女儿张XX全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可以随时探望,离婚后原告搬出去住。大女儿张X在同被告及爷爷奶奶生活过程中经常遭受他们的打骂,导致无心学习,在家感到恐慌,总是来原告住处并要求同原告一起生活,被原告多次劝回。今年5月7日,张X因家庭琐事被其姑姑抽打耳光,导致张X跑来原告处便与原告生活,不回被告处。原告认为女儿张X在此种环境下无法正常健康成长,在离婚时在与谁生活问题上没有征求其本人的意见,且与被告生活,不利于其接受教育。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张X随原告生活。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同意变更抚养权,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大女儿张X及小女儿张XX由被告抚养。在以后的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原、被告的大女儿张婷不愿随被告及家人一起生活,原告认为由被告继续抚养大女儿,将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谭XX与被告张XX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婚生小孩张X由原告谭XX抚养至成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小兵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