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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卿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某定书

(2011)永中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外号老X,老鸭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某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某,湖南湘永律师事某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卿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l0年l0月l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某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因一审被判缓刑而被取保候审在家。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卿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1)东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某决。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该案事某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l0年8月l6日下午3时,被告人卿某以700元的价格贩卖半盎司K粉(约l2克)给吸毒人员伍某某,当天晚上伍某某在冷水滩水木年华酒吧包厢内吸食时被永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获,收缴K粉9.7克。2010年10月l3日下午,卿某通过手机联系到被告人唐某,以7,000元的价格向唐某购买250克K粉,双方在冷水滩区X路网缀网吧门口进行交易。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卿某在约定地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唐某身上搜出K粉十袋,共计258克。上述事某有搜查笔录及现场称重记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书某、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唐某、卿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20天内缴纳);二、被告人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唐某上诉提出:“上诉人唐某主观上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是在他人的犯意引诱下实施的犯罪毒品的行为;上诉人唐某有立功表现;量刑畸重”。

经审理查明,20l0年8月l6日下午3时,被告人卿某以700元的价格贩卖半盎司K粉(约l2克)给吸毒人员伍某某,当天晚上伍某某在冷水滩水木年华酒吧包厢内吸食时被永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获,收缴K粉9.7克。2010年10月l3日上午,被告人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被告人卿某身上及住所搜出K粉22.4克,红五5.4克,硝西泮135.9克。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卿某交代了犯罪事某并主动提出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线唐某,于是卿某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通过手机联系到被告人唐某,提出以7,000元的价格向唐某购买250克K粉,双方在冷水滩区X路网缀网吧门口进行交易。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卿某在约定地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唐某身上搜出K粉10袋,共计258克。

上述事某有经一审开庭质证的有东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唐某的搜查笔录及现场称重记录、物品扣押清单,证人伍某某的证言,永(刑)检(理)字[2010]X号、X号鉴定结论;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手机通话详单、被告人唐某、卿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及原审被告人卿某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唐某提出“上诉人唐某主观上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是在他人的犯意引诱下实施的犯罪毒品的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上诉人唐某和原审被告人卿某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上诉人唐某多次将毒品K粉卖给原审被告人卿某以及其他吸毒者,因此上诉人唐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故该上诉理由与事某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唐某提出“上诉人唐某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东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证明,上诉人唐某被抓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某,认罪态度好,但与刑法对立功的规定不符;同时上诉人唐某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的线索没有经查证属实,也与刑法对立功的规定不符。故该上诉理由与事某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唐某贩卖毒品K粉258克,依法应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原判考虑到上诉人唐某的认罪态度、事某、情节,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适当。故上诉人唐某提出的“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卿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卿某适用缓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某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盘树高

审判员管文元

审判员徐国贤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某员钟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某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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