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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起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以为鲁某某调动工作为由,先后三次诈骗鲁某某现金7000元。破案后已追回现金6000元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某某陈述,证人鲁XX、郭XX的证言,抓获材料及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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