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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王某X、王某、贺某与被告万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X支公司、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焦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系受害人王某X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

原告王某X(系受害人王某X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CC县人,住(略)。

原告王某(系受害人王某X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XX县人,住(略)。

原告贺某(系受害人王某X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XX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岳阳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案款。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万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X支公司,依据地为株洲市X区。

负责人刘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XX人,住湖南省XX县。

委托代理人刘XX,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X街X号X幢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孔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焦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邢台人,住河北省邢台市X乡X村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

负责人张XX,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X区清河小集体清河交通队X排X号。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反驳诉讼请求,参与庭审,代为提起反诉、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证据材料。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王某X、王某、贺某与被告万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平安财保公司)、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公司)、焦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XX物流公司、焦XX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案交通事故事发地段即京港澳高速湖南段x+975M现属湖南省株洲市X区管辖范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院作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发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XX物流公司、焦XX认为本案事发地不在株洲市X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交湘潭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其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焦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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