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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X1、郭某、易某诉被告冯XX、(略)X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X1,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X,湖南(略)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人。住湘潭市。

被告(略)X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天元区X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1、郭某、易某诉被告冯XX、(略)X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易XX、郭某、易XX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冯XX、(略)X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x.00元范围内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易X1、郭某、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冯XX、(略)X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x.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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