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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耀华景园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X区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昌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徐某诉称:2010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口头承诺在2010年底还清本金,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邹某辩称:原告的诉称属实。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徐某人民币x元。如有争议,双方同意在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解决。被告口头承诺在2010年底还清本金,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邹某在2011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徐某偿付借款本金x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昌庆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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