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耀华景园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X区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昌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徐某诉称:2010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口头承诺在2010年底还清本金,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邹某辩称:原告的诉称属实。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徐某人民币x元。如有争议,双方同意在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解决。被告口头承诺在2010年底还清本金,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邹某在2011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徐某偿付借款本金x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昌庆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