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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某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被告曾某,女。

原告李某诉某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曾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原籍江西省武陵县人,于1997年随其母亲到河南光山县X乡生活,后经人介绍与我结婚,2001年元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生一女孩李某娟。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小孩由我母亲带大,在此期间由于家庭琐事吵嘴打架,并多次提出与我离婚。2008年我们一起到广东佛山打工,因生活琐事双方大打出手,被告并一走了之,到如今杳无音信,后经我多方寻找,均无下落。我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抛家弃子,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特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

被告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元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一女孩李某娟,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08年双方在广东佛山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吵打,之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并从此分居至今。原告为此诉某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殷棚乡X村委会证明、李xx、钱xx、李xx、吴xx等人证明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维系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在2008年,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并与原告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婚生女儿李某娟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且李某娟长期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李某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对原告要求抚养李某娟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娟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依法享有对李某娟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夏惠凤

审判员李某君

审判员陈霖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果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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