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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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甲(隆)文、傅某乙犯抢劫罪、强某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甲(隆)文(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4月5日刑满被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劫罪、强某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傅某乙(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甲(隆)文犯抢劫罪、强某罪,傅某乙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顺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梅松,解胜参加的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立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甲(隆)文、傅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2011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傅某甲文、傅某乙(两人系堂叔侄关系)商量,傅某乙开着他的湘x红色小车搞非法营运的同时,傅某甲文装着在车上跟车,看到身上戴首饰的女单身乘客,就对其实施抢劫。当天晚上11时许,被害人龚某某在新化县X区和一酒店门口租乘傅某乙的车回圳上镇老家,傅某甲文坐在车子后排。当车开到新白公路小洋地界时,傅某乙将车往河边一条小路里开,龚某某发现情况不对,不愿意让车继续往河边开。傅某乙将车调头的时候,傅某甲文在车里用水果刀对着龚某某实施抢劫,傅某乙在边上帮忙,共抢得龚某某三部手机,三、四百元现金,二个黄金戒指、一个钯金戒指、一条钯金项某、一付银某环。抢完后,傅某甲文将龚某某拖到车后排,傅某乙用透明胶布将龚某某双手反捆住,又用透明胶布将龚某某的眼睛和嘴巴蒙上,然后开车驶往新化方向。傅某乙将车开到一小名叫“富家岭”的山上,傅某乙从龚某某的包内找出一张邮政储蓄卡,两人从龚某某那里逼问出密码后,傅某甲文在此处看守龚某某,傅某乙开车前往新化县X镇南门湾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上分十次取了二万元、尚有余额x.14元未取出。

傅某甲文在傅某乙去取款的过程中,要脱龚某某的裤子,龚某某不让。傅某甲文威胁龚某某,然后就将她的裤子脱到膝盖处,想从后面强某龚某某,但是不便行动,又想从前面也不方便,遂将龚某某推翻在地上,然后趴在龚某某身上。由于龚某某的裤子只脱到膝盖处,腿没有张开,傅某甲文只将阴茎插在龚某某的阴部那里,没有插进龚某某的阴道,动了几下就射精了。射完精后,傅某甲文用卫生纸擦了龚某某的阴部,然后将龚某某的裤子提上来穿好。傅某乙取完钱后返回来接傅某甲文与龚某某,将车继续往新化方向开,将龚某某丢弃在一条马路边返回县城。

事后,钯金项某被傅某乙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冷水江市一回收首饰的胡某某,抢得的一部诺基亚手机被傅某乙以550元的价格卖给新化县X镇一回收手机的卿某某,钯金项某和诺基亚手机均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给龚某某,抢得的其他二部手机被傅某乙丢了。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被抢走的黄金戒指、钯金项某、钯金戒指、诺基亚手机等共计价值7834元。

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傅某乙带领公安干警抓获了被告人傅某甲文,2011年4月11日,傅某乙退赔1.1万元给被害人龚某某。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傅某甲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强某罪,被告人傅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抢劫犯罪,被告人傅某甲文、傅某乙均系主犯,被告人傅某乙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傅某甲文一人犯数罪,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傅某甲文辩称:他没有强某龚某某,只摸了。

被告人傅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某甲文是被告人傅某乙的堂侄。2011年3月17日,傅某甲文、傅某乙因赌博输了钱就一起策划抢劫。当晚,傅某乙开着他的湘x红色小车(该车系傅某乙于2011年1月付4260元从李元手中购买的二手车),载着傅某甲文进行非法出租,物色作案对象。当天晚上23点多,被害人龚某某在新化县X区和一酒店门口租乘傅某乙的车回圳上镇老家,看到傅某甲文坐在车子后排。当车开到油溪镇境内新白公路小洋地界中联村地段时,傅某乙将车往河边一条小路里开。龚某某发现情况不对,不愿意让车继续往河边开。傅某乙就将车调头。傅某甲文就伸手卡龚某某的脖子,要龚某某把东西、金器拿出来。龚某某就挣扎,傅某甲文就右手掐住龚某某的脖子,左手拿把刀抵在龚某某的脖子上,把龚某某脖子上的钯金项某抢下来。傅某乙跑到副驾驶室龚某某这边,把门打开抢龚某某手上的戒指,但取不下来。傅某甲文就威胁要龚某某自己取下来。龚某某就把手上二个黄金戒指和一个钯金戒指取下来给了傅某乙。傅某乙还把龚某某的包抢走,把里面的三、四百元现金抢走。傅某甲文将龚某某拖到车后排,把龚某某的双手反扣后面,要傅某乙用透明胶捆龚某某的双手。傅某乙从傅某甲文的口袋里拿出透明胶布将龚某某双手捆住,又将龚某某的眼睛和嘴巴用透明胶布捆上,然后开车驶往新化方向。傅某乙将车开到游家镇境内叫“富家岭”的山上,并从龚某某的包内找出一张邮政储蓄卡。两人从龚某某那里逼问出密码后,傅某甲文在此处看守龚某某。傅某乙开车前往新化县X镇南门湾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上分十次取了二万元、尚有余额x.14元未取出。

在傅某乙去取款后,傅某甲文要脱龚某某的裤子。龚某某不让。傅某甲文威胁龚某某,然后就将龚某某的裤子脱到膝盖处,便从后面强某龚某某,但是不便行动,又从前面强某,也不方便,遂将龚某某推翻在地上,然后趴在龚某某身上。由于龚某某的裤子只脱到膝盖处,腿没有张开,傅某甲文只将阴茎插在龚某某的阴部那里,没有插进龚某某的阴道,动了几下就射精了。射完精后,傅某甲文用卫生纸擦了龚某某的阴部,然后将龚某某的裤子提上来穿好。傅某甲文在看守龚某某期间与傅某乙电话联系了多次,其中一次是要傅某乙给其交50元话费。傅某乙取完钱后返回来接傅某甲文,并将龚某某搞到车上往新化县城方向开,途中将龚某某丢在梅苑开发区X村长远牲猪场附近的一条公路边。

事后,傅某乙将钯金项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冷水江市一回收首饰的胡某某,将抢得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以550元的价格卖给新化县X镇一回收手机的卿某某,并把抢得的其他二部手机丢了。钯金项某和诺基亚手机均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给龚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被抢走的黄金戒指、钯金项某、钯金戒指、诺基亚手机等共计价值7834元。

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傅某乙带领公安干警抓获了被告人傅某甲文。2011年4月11日,傅某乙退赔1.1万元给被害人龚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龚某某的陈某证明,2011年3月17日晚上,她在梅苑开发区和一酒店门口拦住一红色的士回圳上,傅某乙是个30来岁的人,讲好到圳上的价格是120元,然后她就上了车,看见后排还有个20多岁的比较瘦的人,就问傅某乙,傅某甲文是干什么的,傅某乙说是跟车的,没关系的。当车开到新白公路过了小洋界地方时,傅某乙将车往河边一条小路开,她要傅某乙赶紧调头,傅某乙将车调头后,车子还没完全调过来时,傅某甲文就伸手锁住她的脖子,要她把东西、金器拿出来,她就挣扎,傅某甲文就右手掐住她脖子,左手拿把刀抵在她脖子上,把她脖子上的钯金项某抢走了,傅某乙跑到她这边,把门打开抢她手上的戒指,但取不下来,傅某甲文就要她自己取下来,不然把她的手剁了,她就把手上二个黄金戒指和一个钯金戒指取下来给了傅某乙,傅某乙还把她的包抢走,把里面的现金抢走,后面傅某甲文将她拖到车后排,把她的双手反扣后面,要傅某乙用透明胶捆她的双手,傅某乙从傅某甲文的口袋里拿出透明胶布将她双手捆住,又将她的眼睛和嘴巴用透明胶布捆上,然后傅某乙就开车走,她眼睛被封了,不知道往哪开,大约开了10里地,车又停下来,两人把她拖下车往山下走,走了不远,他们二个在翻包,把她包里一张邮政储蓄卡找了出来,傅某甲文就问她密码,并说快点讲,不然杀了她,她见这样就把密码x告诉了他,他们又用透明胶把她嘴封上,然后那个傅某乙就开车前往新化取钱,傅某甲文见傅某乙取钱去了,说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并来脱她裤子,她就挣扎,傅某甲文就威胁她,她没办法,只能由傅某甲文脱她裤子,傅某甲文将她的裤子脱到膝盖处,想从后面强某她,但是不便行动,又想从前面来,也不方便,于是将她推翻在地上,傅某甲文趴在她身上,由于她裤子只脱到膝盖处,腿没有张开,傅某甲文的阴茎没插入她阴道里,就在她阴部外面只动了几下就射精了,射在她的阴部外面,她感觉傅某甲文用卫生纸擦了她的阴部,然后将她的裤子提上来穿好,在等傅某乙取钱的期间,傅某甲文打了三个电话,要傅某乙帮傅某甲文交50元话费,还有个电话是问取到了钱吗,取了多少之类的话。傅某乙来了后,他们把她又搞上车后排,他们商量如何处置她,选择了一个地方把她丢了下来,等他们走了后,她把透明胶挣脱开了,离县鱼场不远,看见旁边有屋就大喊救命,这时袁某某出来了,她对袁某某讲被抢劫了,要袁某某帮忙报警,袁某某就帮她报警了。她还被抢走三部手机,另外她银某上被他们取走二万元。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17日晚上11点50分,她老婆龚某某打电话说她要从新化县城回圳上家里来,他见龚某某一直没回来,就去接,在途中他接到一个电话,讲他老婆被抢劫了,现在在梅苑一个养猪场那里,于是他马上赶过去找到龚某某,发现她脖子上有很多透明胶,身上到处是泥巴,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18日上午,傅某乙拿一条钯金项某要她回收,她称了一下是5克,就按120元一克的价格回收了这条钯金项某,给了傅某乙600元钱。

4、证人卿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20日上午,傅某乙拿一部诺基亚5250手机要他回收,他以550元的价格回收了这部手机。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18日,她听说龚某某在租车回圳上时被出租车司机和另一个人抢劫了。

6、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18日凌晨三点多,他在家睡觉,听见外面有响动,就起床看见下面马路上有一辆车,有人正在关车门,车往新化方向开,过了一会儿,嘴上、手上捆着透明胶的龚某某跑到他家门口告诉他说被人抢劫、强某了,要他帮忙报警,他赶紧打110报警了,不一会儿,梅苑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把龚某某带到派出所去了。

7、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傅某乙是她的丈夫,傅某甲文是傅某乙一个堂哥的儿子,两人关系比较好,经常在一起玩,前段时间还一起在火车站那里押宝。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月24日抓获傅某乙,并在傅某乙的带领下抓获同案人傅某甲文。

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傅某乙辨认龚某某就是其伙同傅某甲文一起对其实施抢劫的被害人;辨认傅某甲文就是同他一起参与抢劫的被告人;被害人龚某某辨认傅某乙是抢劫她钱财的被告人,辨认傅某甲文是抢劫她钱物、强某她的被告人。声音辨认:被害人龚某某通过听傅某甲文的声音辨认出傅某甲文就是在出租车后面坐着的抢劫她财物的人。

10、被告人傅某甲文、傅某乙抢劫、强某一案的现场示意图以及现场照片证明,二人作案的现场情况。

11、扣押笔录证明,扣押被告人傅某甲文手机一部,使用号码是(略);扣押被告人傅某乙车号为湘x的小车一辆、匕首一把、银某一张、手机一部,内有二个使用号码(略)、(略)。

12、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傅某乙用(略)的手机号码和被告人傅某甲文用(略)的手机号码,在作案时二被告人有多次手机联系。

13、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胡某某处提取钯金项某一条;从卿某某处提取诺基亚手机一部。

14、被告人傅某乙案发时在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的录像资料,证实其持被害人龚某某银某到取款机上取钱的事实。

15、公安机关关于被害人龚某某被抢劫案现场情况说明证明,根据被告人傅某乙同傅某甲文在作案时用手机多次联系,可以确定被告人傅某乙取钱时及傅某甲文单独与受害人龚某某相处时间在2011年3月18日1时36分到2时33分。通过被告人傅某乙对现场确认,确定了傅某甲文守着龚某某的具体位置,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确定此位置周围手机基站代码,通过对调取的傅某甲文手机清单进行分析,被告人傅某甲文在2011年3月18日1时36分到2时33分所在的基站位置与确定的傅某甲文守着龚某某的位置一致的,确认当时被告人傅某甲文在犯罪现场。

1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7、同步录音录像及取钱视频证明,傅某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及他取钱的事实予以确认。

18、退还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将所提取的金项某、手机退还被害人龚某某,及傅某乙退赃x元的事实。

19、被告人傅某乙的供述,证实傅某甲文是他的堂侄儿子,现租住在中医院附近。2011年3月17日,他和傅某甲文在火车站附近一个叫“谢猛子”的人家里押宝赌博,到了下午三点多就没押了,傅某甲文对他说今天输了钱,晚上跟他去跑车,傅某甲文对他讲如果租车的身上戴有首饰的女单身乘客就对其实施抢劫,东西都准备好了,到时不要他管,只要他开车就是了,他表示同意。到了晚上8点多,他开着他的湘x车子,傅某甲文坐在后排,在梅苑开发区和一酒店门口龚某某拦他车讲租他的车到圳上去,并讲好给120元车费,龚某某坐上车后看见后排的傅某甲文就问怎么还有人,他讲是跟车的,没事的,龚某某就没说什么了,他就往圳上开,当车过了小洋管区后,当车开到新白公路小洋界一个叫“差啥罗嘎”的地方时,他将车往河边一条小路开,龚某某说要赶时间。他就将车调头,傅某甲文在抢龚某某了,他就跑到付驾驶室把门打开,看见傅某甲文在车子里用刀子对着龚某某实施抢劫,要她把戒指取下来,他去取她的戒指,但取不下来,就要她自己取,龚某某就把戒指取下来交给他,还把身上的钱也拿出来给了他,傅某甲文将龚某某拖到车后排,双手反扣后面,要他把那个女的双手用透明胶捆上,并告诉他透明胶在傅某甲文口袋里,他就从傅某甲文口袋里拿出透明胶布将龚某某双手捆住,又将龚某某的眼睛和嘴巴用透明胶布捆上,然后他就翻龚某某的包,在包里找到二部手机,没有找到其他东西,他就开车往新化方向开,开到一小名叫“富家岭”的山上,把龚某某搞下车往山下走,走了10多米到一个平地上,他从龚某某包内找出一张邮政储蓄卡,傅某甲文就逼问龚某某密码,并威胁龚某某,龚某某就说出密码x,就由傅某甲文在此处看守龚某某,他开车前往新化取钱,取钱的时侯大约是18日凌晨一点多,他在南门湾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分十次取了二万元,在取钱的过程中傅某甲文打了他几个电话,他只记得一个电话是问取了多少钱,一个电话是帮傅某甲文到移动公司交50元话费,取完钱后他又返回去接傅某甲文,把龚某某搞上车继续往新化方向开,当车开到县鱼场的时侯,就将龚某某丢在一条小马路上。他们往新化开,在车上傅某甲文还讲把龚某某强某了,到了新化后他们二人将抢得的现金进行分赃。他把分得的金项某以600元卖给冷水江一个黄金首饰加工店,抢得的一部手机以550元卖给新化县X镇一回收手机的地摊上,抢得的其他二部手机在回新化途中被我丢了,抢得的银某环、钯金戒指、银某、背包都给了傅某甲文。

20、被告人傅某甲文的供述证明:2011年3月17日,他和傅某乙在火车站赌博输了钱,于是两人商量抢劫。当晚,他坐在傅某乙的车上,在和一酒店门口,搭了龚某某去圳上,当车开在新白公路X路上面,龚某某不去,傅某乙就调头,他就要龚某某把钱拿出来,他就捉住龚某某的手,傅某乙就搜她的身,搜了一些钱、项某、戒指、邮政储蓄单。并取了钱,在傅某乙取钱期间,他首先到龚某某身上摸了她的乳房,将龚某某的裤子脱到膝盖的地方,当时龚某某是站着的,他从后面搞,但不好搞,从正面也不好搞,他就把龚某某推到地上,压在龚某某的身上,从后面搞了几下,没插到龚某某阴道了里面去的,不到一分钟他就射精了,射完后,他用卫生纸帮龚某某擦干净后,帮龚某某将裤子提上来后,他就和龚某某在原地等傅某乙。在等傅某乙取钱的过程中,他还打了傅某乙的几次电话,其中有一次是要傅某乙给他交50元话费。

21、傅某乙、傅某甲文的户籍证明,证明其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中,被告人傅某乙主动交纳罚金二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文、傅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傅某甲文以胁迫手段强某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甲文犯抢劫、强某罪,被告人傅某乙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傅某甲文、傅某乙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强某犯罪中,被告人傅某甲文的行为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甲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傅某乙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某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甲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傅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已交二万元,尚差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谭顺庆

审判员黎梅松

审判员解胜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洪峥嵘

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某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某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某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某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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