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炎陵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X镇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xx,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X镇xx路xx号。
被告: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X镇x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炎陵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炎陵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炎陵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炎陵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湖南炎陵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