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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月14日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2月1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3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张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因打牌与杨××发生纠纷并撕打,致杨××重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我是正当防卫。杨××拿刀追我,我跑了十来米捡到一根棍,向后甩了一下,打住他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加大了防卫的力度,使用与被攻击形式不相称的防卫方式,导致对方出现受伤的结果,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舞钢市X乡X村杨庄杨××家看打牌时,与正在打牌的杨××发生纠纷并互相厮打,被人拉开后,杨××持杨××家的菜刀追打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在逃跑途中捡到一根木棍,杨玉海见状转身就跑,被告人韩某某遂照杨××后脑勺打一棍,造成杨××头面部多处损伤,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的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010年3月3日下午,我在杨××家看打牌时,杨××多次辱骂我,我就忍不住打了杨××一耳光,将杨××打倒在地,杨××拉起凳子就向我砸,被人拉开了,随后我就出门走了,走到杨××家大门口时听见我弟韩××在吵吵就返回来了,到院里见杨×跟他老婆、杨××都从屋里出来撕扯着打我弟,杨××的老婆“玲”还提着我弟的名字骂,我就上去打杨××的老婆,杨××一看我打他老婆哩,又上来把我按在地上撕打。正撕打时杨××从杨××家厨房出来拿了一把菜刀去砍我弟,杨××拿刀照我弟的身上、头上砍了几刀,大家一看杨××掂刀也都不打了,他砍了我弟又掂着刀要来砍我,我就转身跑,杨玉海就在后面追,我跑了有二、三十米远到了杨××家门口见那有一根木棍就顺手捡了起来,这时杨××也追到我身后,杨××一见我捡棍子扭头又往回跑,我就用棍照杨××脑后夯了一棍,他一下子面朝下栽倒地上,这时俺堂哥韩××在旁边看见了过来踢我两脚,我把棍扔那儿了,我就回家了。

2、被害人杨××陈某:那天仿佛记得去杨××家打牌,等清醒后,已经住院了,那天的事我实在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记得我喝酒喝醉了,后来,听说是俺庄的韩某某把我给打伤了。

3、证人刘××证言:证实杨××、杨××告诉我说,昨天玉海在她家打牌,韩某某在他旁边看打牌,结果两人拌了两句嘴,韩某某煽了杨××一耳光就向外走,杨××追他,韩某某的弟弟韩××也追了上去,他兄弟俩一起掂棍夯杨××,把杨××夯倒在地上了。

4、证人韩××证言:昨天下午,我和俺哥韩某某还有村上的几个人在杨××家看打牌,可能是俺哥在旁边看牌的时候说话声音大,杨××就骂俺哥,俺哥也骂他了两句,他俩就在屋里撕拽开了,在撕拽的过程中,俺哥用手煽了杨××两个耳光,之后我就把俺哥拉到了杨××家的大门外。这时,杨××、杨××、杨×,以及杨×的老婆,他们四个从屋里追了出来,就开始骂我,我也骂了他们几句,他四个就上来打我。杨雪玲和杨孬的老婆上来用指甲照我脸上、手上乱挠,杨×和杨××也上来用脚照我身上跺,后来杨×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照我头上砸了两下,我头被砸破流血了。正在杨×他们几个和我撕打的时候,杨××从杨××家出来手里拿了一把菜刀要砍俺哥,俺老婆看见了,就随手拉了一下杨××,杨××手一偏就砍住我的左胳膊了,我穿的羽绒服被刀挂破了,俺哥一看事儿不对就往南跑了,杨××就拿着刀追,追了有大概十来米,俺哥在路边的柴火堆上拿了一根木棍朝杨××的头上夯了一棍,杨××就趴在地下不动了。

5、证人杨××证言:昨天下午庄上的人到俺家来玩牌,在打牌的过程中韩某某站在韩××后面替韩××喊点儿哩,杨××也喝点酒不愿意了就骂韩某某几句,洪涛上来煽了杨××两耳光,把杨××打倒了。当时杨××拉着凳子要砸韩某某,俺上去拉住了,这时俺爸杨闹说了韩某某几句让他走哩,洪涛也都上院里来了,洪涛他弟韩××不愿意了,就跟俺家的人吵开了,后又撕拽着打开了,俺老婆就骂他们俩,洪涛又上来照俺老婆脸上煽了一耳光,我上去和洪涛撕拽着打了起来,我也不防杨××啥时候握着俺家的菜刀出来了,我见杨××掂着刀砍了海涛一刀,这一刀砍在了海涛的胳膊上,衣服被砍烂了,这时洪涛见玉海砍住海涛了,他跑到秀峰家门口掂个棍照杨××后脑勺那夯了一棍,把杨××夯的面朝下栽到那儿了。夯了之后他又朝玉海身上路踢了两脚,把棍扔那回家了。韩某某夯杨玉海时用的是一根一米多长碗口粗的桃木棍,弯的,一头粗,一头细。

6、证人杨××证言:证实的情况与杨××证实的一致。

7、杨××证言:所证事情的起因及过程与杨××所证基本一致,另证实杨××手里拿着俺家的菜刀从屋里出来去追韩某某,韩某某顺手在路边的柴火堆上拿了一根木棍照杨××的头上夯了一棍,当时就把杨玉海夯趴在了地上又上去照杨××的身上跺了几脚,之后扔下木棍和韩某涛一块走了。

8、证人杨××证言:所证实的事情的起因、过程、结果与杨××所证实的基本一致。

9、证人韩××证言:所证的事情的起因、过程与杨××、韩××所证基本一致,另证实不知道杨××从哪里掂把菜刀跑了过来,照海涛抡了一下,把海涛的衣服袖子划破了。杨玉海又掂刀去追洪涛,洪涛就跑,他俩跑到杨××院墙南边一点,杨玉海又不追了,拐过身往回走,韩某某在地上捡了根木棍照杨××的头上夯了一棍,把玉海给夯昏了。是根桃木棍,有脚脖那么粗,一米多长,弯的,棍是杨××家南墙处捡的。

10、现场勘验检察笔录:主要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现场的具体方位及室内布置、现场的滴落的血迹、现场打人木棍等情况。

11、书证、物证

(1)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木棍一根。

(2)、案发现场照片12张。

12、舞公活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结论:伤者杨玉海被钝器致伤头面部,造成头面部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为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天禄

审判员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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