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委托代理人赵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省xx市。
委托代理人尹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罗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