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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诉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委托代理人赵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省xx市。

委托代理人尹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罗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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