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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诉被告罗XX、罗YY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XX,男,1974月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身份证号码:(略)。系被告罗XX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罗Y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XX诉被告罗XX、罗YY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湘军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XX诉称:被告罗XX、罗YY于2011年3月20日前,从原告罗XX处购买x元的模板、木方,当时承诺将该笔货款在2011年3月20日付清,期满后多次催款仍未付,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罗XX、罗YY支付材料款肆万壹仟玖佰元整(x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809.5元(从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6月22日),后段利息另计;3、被告罗XX、罗YY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罗XX、罗YY共同辩称原告曾XX所述基本属实,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罗XX、罗YY于2011年3月20告罗XX处购买x元的模板、木方,被告罗0XX、罗YY承诺该笔货款在2011年3月20日付清,到期后,原告曾XX向被告罗XX、罗YY多次催款未果,故酿成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罗YY自愿当庭支付x元给原告;

二、被告罗XX、罗YY自愿在2011年9月11日前支付剩余拖欠货款x元给原告;如二被告未在2011年9月11日前付清该货款,二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在本案所诉请的欠款利息809.5元及诉讼费434元,且同意支付x元自2011年7月25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5%算息。

本案诉讼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原告曾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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