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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亚光,被上诉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简存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张某某x元,给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若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给付x元,则张某某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申请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32.50元(张某某已预交)由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随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张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为407元由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刘春华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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