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亚光,被上诉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简存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张某某x元,给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若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给付x元,则张某某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申请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32.50元(张某某已预交)由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随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张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为407元由徐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刘春华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