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邱某申请执行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邱某,男。

被执行人岳某,女。

邱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由岳某于2011年9月13日之前向邱某支付两小孩抚养费4000元。权利人邱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岳某于2011年10月14日对执行标的款4000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岳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邱某人民币3500元,申请执行人邱某自愿放弃其余50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杨文军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鹏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