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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被告黑龙江龙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保字第17-X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黑龙江龙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松花江农场。

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0)苏民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龙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黑x号半挂车及冻结被申请人向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耒宜大队交付的x元事故处理押金。现因申请人何某已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龙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黑x号半挂车的查封、及被申请人向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耒宜大队交付的x元事故处理押金的冻结。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人民陪审员张莲英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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