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XX栋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X市XX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殷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适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过庭外调解,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张凌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