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系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卓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慈利县X镇X路X巷X号。
被告申某,女,1972年3月出生,住(略),系被告卓某之妻。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卓某、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由审判员牟兵初主持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卓某、申某到原告处多次借款15.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卓某、申某于2011年11月底偿还原告所欠贷款15.8万元的全部利息,2012年12月底付清全部本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被告卓某、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牟兵初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