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6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郑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新郑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新郑某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留涛、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4日22时40分,被告人贾某驾驶豫x号白色小型货车沿S323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某X镇22KM+400M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孙××驾驶的无牌号红色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孙××及摩托车乘车人孙某、孙×某受伤,2010年7月18日,新郑某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0月5日,经郑某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22时40分,被告人贾某驾驶豫x号白色小型货车沿S323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某X镇22KM+400M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孙××驾驶的无牌号红色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孙××及摩托车乘车人孙某、孙×某受伤,2010年7月18日,新郑某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0月5日,经郑某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另查,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孙某达成赔偿协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肇事车辆豫x号白色小型货车归孙某所有,并得到被害人孙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孙某陈述,2010年6月24日晚上10点多,孙××骑着两轮摩托车带着他和孙×某到建喜瓦厂接孙×某的女朋友,他们行驶到金源网吧门口处,摩托车就摔倒了,他被摔了出去,他迷迷糊糊到医院才醒过来。
2、证人孙××证实,2010年6月24日晚上10点多,他骑摩托车带着孙某、孙×某去建喜瓦厂,在走到事故地点时,被迎面过来的一辆车挂到了,这辆车没有停就跑了。这辆车是一辆白色小型货车,车厢里拉有东西,是用帆布盖着的。
3、证人寇×证实,2010年6月24日晚上10点40分,他和洗车的赵军伟正在说话,听到一声响,看到一辆白色福田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车速很快,又看到一个人躺在路上,当时路北停着一辆奥迪轿车,一个受伤轻点的人坐着奥迪车向西追了,一个女的打120急救电话。
4、证人申××证实,2010年6月24日晚上10点40分,他在办公室看电视,听到外面有玻璃的响声,他出来看到是交通事故,有一辆摩托车侧倒在路中间,有个人在地上躺着,他拨打120及110报警了,没有看到肇事车辆,一个男的和一个刷车工开着奥迪车向西追了。
5、证人郜××证实,2010年6月24日晚上10点40分,他驾驶奥迪轿车停到台球厅门口,刚把车停稳,就听到一声响,看到一辆摩托车侧倒在地上,地上躺着三个人,发生事故的一瞬间,看到一辆白色小型货车向西驶去,是这辆小型货车把摩托车撞倒的,约有三分钟,他开车和刷车的老板、一个受害者向西追去,一直追到高速路口也没有追上。
6、新郑某公安局对肇事车辆的勘验及细目情况分析意见证实,无牌号摩托车的碰撞痕迹符合x号白色货车碰撞形成。
7、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某情况。
8、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9、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0、书证,被告人贾某有行车证及驾驶证。
11、本院民事判决书证实,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x.37元,被告人贾某赔偿被害人x.91元。
12、协某、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豫x号白色小型货车归孙某所有,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离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重伤,肇事后逃离现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贾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贾某在庭审中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贾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