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
被告:李某乙,男。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某乙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05年冬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11月生一男孩。由于婚前见面次数少,了解不够,婚后常因琐事吵闹不休,被告李某乙常借酒闹事,殴打原告李某甲。2011年1月6日原告李某甲因遭到被告李某乙殴打,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李某乙负担抚养费;返还婚前个人财产。
被告李某乙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05年冬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5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7年1月16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1月6日夫妻发生纠纷后,原告李某甲回其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后经调解未能和好。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虽共同生活数年,但纠纷较多,已不能自行化解,虽经调解已不能和好,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李某甲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其孩子抚养及财产问题,可在被告李某乙下落明确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徐俊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聂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