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镇xx街xx号。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向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炎陵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超光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梦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