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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尹xx、晏xx、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告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zz省沅zz市人,住zz省zz市。

委托代理人zz,zz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被告晏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被告尹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xx。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尹xx、晏xx、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尹xx、晏xx、尹xx、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xx楼盘X栋X楼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预告登记在尹xx名下的xx盘1栋X楼X号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进行流转登记等处分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易红

审判员彭湘军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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