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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被告文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区XX镇X组。

委托代理人艾XX,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1年5月4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以双方自愿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陈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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