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
被告张某乙,男。
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张某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