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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发于2010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GA/(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收款人为某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湘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3月30日,到期日为2010年9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勇

审判员杨源林

审判员王振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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