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发于2010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GA/(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收款人为某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湘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3月30日,到期日为2010年9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勇
审判员杨源林
审判员王振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