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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区司法局一单元X。

被申请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

申请人戴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许某78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以其资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某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安波

审判员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肖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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