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华苏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尹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权冠亚